会议综述 | 中德刑法论坛“数字化 、经济刑法与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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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中德刑法论坛“数字化 、经济刑法与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学术研讨会”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3-30        阅读量 :

为加强中德两国刑事法学术交流 ,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中国刑事法变革 ,实现刑事法与时代同频新发展 ,中德刑法论坛——“数字化 、经济刑法与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于2024年3月22日在山东青岛拉开帷幕 。本次研讨会由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 、德国汉堡大学尊龙凯时和《法学论坛》编辑部联合主办 ,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承办 。包括来自德国的8位教授在内 ,会议共邀请到了40位专家学者 ,并特邀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尊龙凯时博士后刘心仪 ,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尊龙凯时博士研究生刘畅为翻译人员 。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刑事法教师与博士研究生共同参加了此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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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式由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柳忠卫教授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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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院长周长军对远道而来的德国教授 ,以及国内各高校的刑事法学者们表示热烈欢迎 ,并向与会专家介绍了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悠久的历史和学术科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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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明珠及德国汉堡大学教授约亨·本克分别致辞感谢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的邀请 ,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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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式后 ,各与会学者与尊龙凯时博士研究生在山东大学图书馆前合影留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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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数字化时代的刑事法变革” ,会议共设四个单元 ,涵盖了数字化与法学理论 、数字化与刑事政策 、数字化与经济刑法及数字化与刑事诉讼 ,并在每个单元设置报告 、与谈及讨论环节 ,各专家学者通过以上环节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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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综述如下 :

一 、数字化与法学理论

本单元由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教授冯俊伟主持 。

德国汉堡大学约亨·本克教授作《数字化与犯罪学》的主题报告 。本克教授表示其通过对数字化与犯罪学的评论 ,希望为数字化与刑法会议贡献创造性的补充意见 。他认为对数字化社会还是有一个比较合适的理念 ,即一个在交流层面上主要通过媒体而得以形成和再生产的社会 ,一个借助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社会 。数字化在创造新的可能性的同时 ,也让这些可能性的滥用成为可能 。如果滥用达到了一定程度 ,刑法就会介入 。针对数字化的监管尝试不仅不会解决问题 ,反而会加剧这一问题 。本克教授希望能够通过比较法视角提供一些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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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副主编姜涛作《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犯罪的共犯判断及其法理》的主题报告 。他认为分工化 、平台化 、链条化是数字经济的典型特点 。这给传统共犯论带来严重挑战 :第一 ,行为人之间的共谋认定难题;第二 ,各个犯罪参与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确定其各自的责任大小存在难题 ,包括是否承认中立的帮助行为等争议;第三 ,会导致与《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的交叉与竞合 。对网络犯罪不应当按照传统共犯论去认定共同犯罪 ,网络型共同犯罪的评价重心是行为的不法形态 ,这就需要改变以往“以共谋为中心 、以责任为重心 、以联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发展“以正犯为中心 、以不法为重心 、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判断方法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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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尊龙凯时副教授敬力嘉与北京大学尊龙凯时助理教授王华伟作为与谈人分享观点 。敬力嘉教授表示 ,根据其在德国留学期间的生活经验 ,德国社会对数字化潮流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其认为姜涛教授的报告提纲挈领的归纳了中国网络共同犯罪的新特点 ,并提出了通过改革传统共犯理论应对网络共同犯罪难题的具体方案 ,非常具有启发性 。同时他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忽视了产业链条的组织化演变;通过扩张适用一般共犯的归责标准 ,可能导致网络犯罪共犯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应当认为帮信罪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共犯的独立适用范围 ,即规制组织 、领导 、参与帮信组织实施的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 、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构成要件类型应为实质预备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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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教授认为本克教授的报告高屋建瓴 ,从法哲学的角度 ,对数字化与犯罪学 ,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的关系 ,进行了发人深思的探讨 。同时他认为 :数字刑法带来的深刻变革;数字权力的形成与异化;数字化存在监管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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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的讨论环节 ,王华伟教授向本克教授提问 :是否认为数字化进程会带来新的犯罪论体系变革呢?本克教授对此回应道 :这是有可能的 。其认为存在两种潜在的可能性 :一种是客观化;另外一种可能的趋势是主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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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登科教授向本克教授提问 :在您的理论体系中技术性的手段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 ,技术性手段是否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呢?对此 ,本克教授认为 ,我们不应工具性地理解数字化 、信息网络 、新媒体等新兴事物 。我们应当对数字化进行整体性的 、体系性的理解 ,重新理解数字化进程中的“规制”这一概念本身 。但本克教授也承认 ,目前也并没有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


二 、数字化与刑事政策

本单元由《法学论坛》原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吴岩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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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报告人德国不莱梅大学教授朱莉娅·杰内乌斯对《数字言论刑法的立法修正》进行汇报 。她提出在过去几年中 ,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倡议 ,以更有效地从刑法的角度解决所谓的“仇恨言论”(hate speech) 。这些法律改革中的许多地方也涉及到了刑法 。其深入探讨了两个她认为的能够准确指出这个“数字化言论刑法”的问题点 。一是受保护的法益的问题;二是分享和点赞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她认为以上讨论的目的是概述关于言论刑法的最新立法变化 。此外 ,通过讨论受保护法益和分享及点赞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例子 ,展示了从传统现实领域到网络通信领域的条款和教义学原则转换的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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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德国莱比锡大学代理教授乔治娅·斯特凡诺普洛汇报的主题为《研究型诱饵系统——破坏计算机罪的帮助犯?》 。斯特凡诺普洛教授指出 ,IT研究者有意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诱饵系统 ,实际上参与了他人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正犯行为——他们因此“与那些攻击者同舟共济” 。因此 ,运行诱饵系统可能被视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共犯 。虽然可以相对快速地排除教唆形式的参与的构成 ,但却不能快速确定是否构成帮助 。总的来说 ,以IT研究为目的诱饵系统运行者是否具备刑事可罚性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行为的帮助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缺乏伤害目的而否认存在帮助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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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尊龙凯时副教授郭旨龙汇报《数字隐私刑法的立法修正》 。其认为如要另立罪名保护隐私权 ,就意味着隐私权值得刑法的保护 ,且其他罪名也无法全面保护隐私权 。主要体现在 :(一)概念上隐私值得刑法独立保护;(二)政策上隐私值得刑法独立保护;(三)其他罪名难以妥当保护隐私权 。他对于刑法保护隐私提出了框架构建设想 :(一)当代隐私侵犯的丰富多样 。隐私法律文明史和信息科技史充分表明了 ,当代隐私侵犯的丰富性和刑法更新系统保护框架的必要性 。(二)利用连贯法则的表达功能 。刑法可以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系统规制信息环境下侵犯隐私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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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位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赵桐汇报《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 。其认为数字资产是对虚拟世界以数据为载体的 、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资源的总称 。数据技术的发展给传统财产概念带来了较大冲击 ,能否使用财产犯罪保护数字资产需要进一步探讨 。对于数字资产作为计算机犯罪的保护对象 ,其指出虽然指向数字资产的犯罪行为大多指向作为载体的计算机数据 ,但是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指向数字经济与数据财产性 ,也无法完全将数字资产的保护纳入法条语义解释的范围内 。对于数字资产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对象 ,其认为大数据产品上的价值实际是由于数据加工工艺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可以通过刑法上对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保护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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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的与谈人分别为中南民族大学尊龙凯时教授周遵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张志钢 。周遵友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四位报告人所作报告进行评议 。其认为我国刑法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 。我国已经有了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 ,这便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于2023年9月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同时 ,他认为我国替代性的刑法保护是间接的 ,不完整的 。他指出赵桐博士的选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 ,“数字资产”的范围较大 ,以至于它们几乎能够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秩序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等法益的各种犯罪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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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钢研究员谈到其与Geneuss教授的观点相同 ,网络诽谤的大量聚集并非累积犯适例 。积量够罪实质上表明的是言论源头的不法质量达到了可罚性 ,或者至少是一种客观的处罚条件 。他赞同Stefanopoulou博士 ,但对于如果在不法主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前 ,阻止法益侵害发生的 ,也可以否定帮助故意 。这样的结构和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一样 ,完全可以直接否定帮助故意 ,通常设置警察圈套的行为人根本就不是指向主行为的既遂 ,不管毒品交易最终是否完成 。他谈到数据化隐私可以高效 、海量传播和扩散 ,可重复甚至是永久性利用 ,仅仅依靠现行刑法中的侮辱罪 、诽谤罪 、寻衅滋事罪等 ,无法提供全面适当的保护 。对于赵桐博士后的汇报 ,他认为更好的处理不是解释而是立法 ,从前置法的角度是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侵犯商业秘密法》 ,从经验累积的角度是将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设计成新的罪刑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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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讨论环节 ,来自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郑曦教授用一个有趣的案例做了简短的评述 。他指出 ,现在如果某人隐私受到侵害 ,可以通过刑事立法罪名的设立来保护 ,但是问题在于 ,这样一种罪名的设定和罪名的增加是不是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 。在现在刑法学界主张积极刑法观这样的一个主流的背景下 ,刑事诉讼法学者或者刑事诉讼法应该做一些什么 ,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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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米兰·库里教授对斯特凡诺洛普洛教授就帮助犯的故意问题进行了提问 :是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德国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予以出罪 ,以及对于现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的时代 ,传统刑法教义学是否还能适用?斯特凡诺洛普洛教授回答道 ,关于能否在违法性阶层 ,通过其他的正当化事由出罪的话 ,她觉得是非常的难的 。当我们除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 ,考虑到假想的犯罪人的同意的时候 ,我们也很难在这个维度上做出正当化的努力 。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直接从法的基本权利当中推导出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但是这同样非常困难 ,因此 ,斯特凡诺洛普洛教授认为 ,可能更好的方案是立法者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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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字化与经济刑法

本单元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主持 ,分别由四位报告人作主题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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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南京大学尊龙凯时教授孙国祥作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的穿透与克制》的报告 。其在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的新挑战主要表现为数字犯罪的对象 、主体 、场域泛化;数字经济催生了新型犯罪;数字犯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困难;数字犯罪的罪数认定难度加大 。同时其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刑事司法的穿透式认定 。事实上 ,不能将所有涉数字的危害行为都不假思索地认定为缺乏刑法规制 ,许多涉数字的危害行为实际上还是传统犯罪的新表现形式 ,可以通过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扩张解释将其纳入传统犯罪的规制范围中 。谈及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穿透式认定的主要路径 ,孙国祥教授认为司法穿透式认定的切入点通常是利用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空间 ,扩大各罪对犯罪的规制范围 ,以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对犯罪治理的刑法需求 。据以往的经验 ,人们不能将穿透式的“司法能动”演变为“司法冲动” ,在实际运用中也需要有一定的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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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作题为《数据刑事合规体系建构的三个维度》的报告 ,其认为当前学界对数据合规的研究呈现出“多点少面”的研究格局 。付玉明教授的汇报以更加宏观的视角 ,通过数据行业刑事合规 、数据领域刑事合规以及数据专项刑事合规三个维度 ,搭建数据刑事合规体系的整体框架 。宏观维度 :数据行业刑事合规;中观维度 :数据领域刑事合规;微观维度 :数据专项刑事合规 。涉案企业专项刑事合规针对的并非某一类犯罪 ,而是所涉的具体罪名 。




德国汉堡大学教授凯·科尼利厄斯作题为《企业中的人工智能合规》的报告 ,其首先讨论“人工智能合规(KI Compliance)”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 ,分别探讨预防性的和回溯性的解决方案的优劣 。随后他提出自己的结论 :1.应通过人工智能合规来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合法性;2.在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过程中 、引进和使用的过程中都应尽可能地确保法律规定得到遵守(预防性的解决方案);3.在决定使用不可能结构时 ,必须关注刑法的基本目标;4.必须特别注意社会发展的开放性 。在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中(可以将之类比为钟摆的摆动) ,有必要不断查明 ,法律是否仍能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特别是在刑法——作为法律武器库中最锋利的一把剑——领域 ,这一点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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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最后一位报告人是德国汉堡大学讲师马库斯·阿伯拉罕 ,汇报内容为《数字诈骗?——论操纵客户评价的可罚性》 。他指出虽然线上评论很受欢迎 ,但人们也普遍怀疑这些评论是否真实 。事实上 ,许多评论很可能受到操纵 。此时 ,根据主观的观点应适用诈骗罪的公式 ,即诈骗罪只保护财产 ,而不保护财产的组成 。对此他简单总结如下 :目前德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很难涵盖操纵用户评价的现象 。竞争法中的刑事条款也没有提供任何补救 。对此 ,德国刑法面临的问题是 ,这一现状是否符合片段刑法的思想 ,或者是否对此有调整(刑法)的必要 。另外 ,其还感兴趣的是 ,中国刑法如何处理操纵用户评价的现象 。如果中国刑法能够处理这一现象的话 ,又有哪些经验?如果中国刑法同样不能处理这一现象 ,那么中国刑法学究竟会如何看待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处理这一现象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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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首先由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伟作与谈报告 。在其看来 ,孙国祥老师所提到的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是一个全新的话题 ,新在我们要用全新的视角和知识储备 ,在全新的领域去识别犯罪行为 。因为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将摆在我们搞法律的文科出身的人面前 。同时 ,这也是一个老的话题 ,那就是面对复杂多变的新型犯罪 ,如何解决既要惩治犯罪 ,又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还要不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 。伯拉罕教授的发言是分论的具体问题 ,主要讨论和论证了网络平台时代 ,操纵用户评价行为是否应当科处刑罚处罚的问题 。刘伟研究员认为 ,在中国刑法中 ,操纵评价的目的本身构成相关犯罪的情况下 ,可以将其作为共犯处罚 。而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也会面临马库斯·阿伯拉罕教授所讲的现有刑法规定处罚困难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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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尊龙凯时副教授马春晓作题为《数字时代合规的新愿景》的与谈报告 。他认为两位教授关注的都是数字法治的前沿课题 。在这个已然降临的数字时代 ,如同工业时代的石油 ,数据是最为重要的基础资源 。面对数字时代的法学问题 ,需要在数字技术和社科理论结合的基础上 ,综合运用事实分析与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 ,最终落脚于数字法治的发展 。同时他谈到仔细研读完两位教授的文章后 ,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 ,合规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制度要求 ,面对“数据侵权” 、“算法黑箱”等症结性难题 ,如何真正穿透数字技术运行的基底 ,实现全流程的合规管理?其认为 ,这也是数字时代的合规发展 ,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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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讨论环节 ,北京大学王华伟教授首先进行了关于用户操纵行为的分享 。操纵用户评价在中国大概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方法是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 ,可以增设一个罪名来专门规制这类行为 。但是 ,真的有必要为了这一个现象去增设一个新的罪名吗 ,它也是存疑的 。在此基础上 ,王华伟教授认为 ,孙国祥老师所提的这样的一种穿透式的解释方法 ,可以给我们很大的一个启发 。他非常同意马库斯教授所说的 ,完全可以考虑用广告的相关的犯罪来规制这种行为 。

其次 ,约亨·本克教授与大家分享了关于孙国祥老师报告的感受 。其指出 ,我们经常强调所谓刑法的碎片化 ,它实际上是刑法最后手段原则的一种理论推演 。在方法论上 ,这点非常重要 。孙老师也提到了 ,我们需要适当的容忍刑法存在漏洞 ,我们不能说一旦出一个什么问题 ,就绝不能容忍这个地方没有刑法的存在 。这在方法论上 ,可能是不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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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海因里希教授向他的同事马库斯·阿伯拉罕教授提了一个问题 :如果我们需要保证商品评价的真实性 ,那么你是不是想跟我们说 ,真实性实际上是一种累积性的法益 ,那么 ,为什么这种累积性的法益只存在商品交换领域?为什么它不能扩展呢?为什么只有在商品交换领域 ,它的真实性才这么重要?马库斯·阿伯拉罕教授回答道 ,虽然看上去其似乎在论证真实性可以作为一种集体法益来存在 ,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其想要证立的实际上是一种个人法益 ,而这种个人法益甚至不是所谓的财产法益 ,而是一种意志性的法益 。可以说其想保护的是意志决定的自由 ,就是决定购买或不购买这样一种东西的自由 ,或者具体而言 ,其想保护的是个人信赖的这样一种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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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数字化与刑事诉讼

本单元由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教授胡常龙主持 ,本单元共四位报告人 。首先是德国汉堡大学教授米兰·库里报告《人工智能与刑事诉讼中的武器对等原则》 。他在报告中讨论所谓的人工智能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还探讨法律和相关法律主体应当如何 ,以及可能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的人工智能现象 。他谈到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领域包括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儿童色情中的图片识别;测谎 。刑事诉讼上涉及的主要是辩护权和被告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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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图宾根大学教授贝内德·海因里希报告《暗网的刑法问题与刑事诉讼问题》 。他提出 ,本质上暗网是互联网中的一种“秘密”区域 ,在这里可以相对容易地大规模发布涉及刑事犯罪的文本和进行涉及刑事责任的交易 ,而不必担心被发现 。在过去几年里 ,在德国互联网上通过相关论坛销售武器的情况似乎有所减少 。因此 ,在德国一种趋势正在形成 ,即至少当平台位于德国时 ,提供商和平台经营者不再无限制地允许通过互联网销售武器 。然而 ,这并没有解决问题 ,当许多论坛管理员位于国外 ,德国的调查措施无法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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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尊龙凯时教授郑曦报告《司法人工智能运用中的被告人质证权保障》 。郑曦教授谈到在讨论司法人工智能运用对诉讼权利的影响时 ,被告人的质证权保障问题最为引人关注 。针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影响 ,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人工智能对被告人质证权是否造成了真实存在的威胁以及此种威胁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二是在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的背景下 ,刑事诉讼中与质证权相关的既有原则或规则是否依然适用以及是否需要加以调适?三是如果这些原则依然适用 ,如何根据这些原则或规则的要求消除人工智能运用对被告人质证权带来的威胁 、进一步加强对质证权的保障 ,从而使科技运用于司法 ,符合保障人民权利的法治根本目的 。谈及司法人工智能运用背景下被告人质证权的具体保障 ,主要有 :质证权的信息保障;质证权的能力保障;质证权的效果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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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尊龙凯时副教授程捷报告《欧盟跨境调取电子证据的最新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他提出电子证据不仅在针对典型信息网络犯罪(例如黑客入侵型犯罪)的刑事程序中不可或缺 ,即使是追究传统犯罪(诈骗罪 、盗窃罪)也同样离不开电子证据 。然而 ,有相当一部分电子证据是存储在境外的 ,我国的侦查机关同样会遇到与欧洲侦查机关一样的跨境取证问题 。他认为 ,长远看来 ,需要更加积极地关注刑事司法主权和刑事追究的利益 。在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尊重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本来就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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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分别由吉林大学尊龙凯时教授谢登科 ,与南开大学尊龙凯时教授高通对以上报告作出与谈评议 。谢登科教授认为 ,在暗网犯罪治理中 ,我国也面临侦查取证难的问题 ,这既包括技术层面的障碍 ,也包括制度层面的障碍 。关于电子数据跨境取证问题 ,在暗网犯罪治理中也经常会遇到 ,它目前是个世界性难题 ,其核心在如何实现“高效取证”与“尊重主权”“保障人权”三者之间的有效平衡 。电子数据跨境提供 ,就意味相关信息数据向域外国家的流动 ,这会让数据主体对其信息数据的控制程度弱化 ,在数据权利域外遭受侵害时难以在域外国家寻求救济 ,权利救济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 。


高通教授认为Kuhli教授的报告中提出了几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 ,给他有很大的启示 :第一 ,将人工智能应用于人类无法精确捕捉事项中的正当性 。第二 ,将其他领域中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第三 ,通过赋予被告人权利来适当放松对人工智能的监管 。他还分享 :刑事诉讼程序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 ,认为程序公正既有辅助实体公正实现的价值 ,又有独立的价值 。我们当下研究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重塑程序公正的价值 。郑曦教授这篇文章其实就是要重构被告人质证权在数字时代的理论根基 。数字时代对该项权利有效行使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 。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数字化的基本思路 :第一 ,坚持刑事诉讼法的权利保障法定位;第二 ,挖掘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第三 ,寻找并重申程序公正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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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闭幕式由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李本灿教授主持 ,德国汉堡大学讲师马库斯·阿伯拉罕 ,及南京大学尊龙凯时教授孙国祥作会议总结 。

马库斯·阿伯拉罕感谢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的邀请 ,并向山东法学院与尊龙凯时赠送纪念品 ,表示期待再次来到山东大学与中国优秀学者共同探讨当代刑事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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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教授祝贺此次研讨会成功举办 ,并对与会的学者表示感谢和寄予厚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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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会议中德双方学者的联系人 ,李本灿教授表示 ,期待中德两国刑事法学专家的再次相聚 。


文 | 柴雪映

图 | 会务组

审核 | 冯俊伟 李本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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